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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临江:规范探店类短视频广告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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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云南瑞阳通信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6-04-12 12:15:39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消费者报长春讯(郑丽华 记者李洪涛)9月3日,吉林记者从吉林省临江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临江类短为构建良好消费环境,规范广告该局发布了规范探店类互联网广告行为《提醒告诫书》。探店

    近年来,视频探店类网络推广内容迅速发展,营销部分达人、吉林博主在未明确标注广告属性的临江类短情况下,发布商业推广信息,规范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探店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视频

    临江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王俊德表示,营销开展互联网广告活动应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吉林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临江类短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规范广告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发布视频、图文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严禁虚假或误导性广告宣传。短视频广告推广内容要真实、合法,与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一致,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禁止通过剪辑、摆拍、雇佣群众演员等方式制造虚假排队、抢购等营销噱头。 

    《提醒告诫书》明确规定,不得以博流量、蹭热点、卖惨表演、低俗色情等方式发布短视频广告。不得借舆情或灾难事件等发布商业炒作的短视频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做短视频广告。不得含有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违规用语。不得发布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内容的短视频广告。 

    短视频广告中的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自身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违法发布食品、餐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短视频广告,广告主、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等活动主体分别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

    责任编辑:赵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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