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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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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云南瑞阳通信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6-04-12 08:46:05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记者朱海)11月8日,江西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规范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电动电收加强价格自律,自行坚持诚信、车充合法经营,费行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江西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指出,规范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电收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等,车充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费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江西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规范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电动电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强调,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切实规范信息公示行为,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以及充电功率等信息,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醒,2025年1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仍未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落实电价政策的,可以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此外,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可以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吕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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